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6-10-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

第二条 摄影协会是校工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主要由热爱摄影活动,积极参与摄影创作活动的职工组成。

第三条 协会宗旨:在校工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团结、培养学校广大摄影爱好者,繁荣和发展分会的摄影创作队伍,提高会员的摄影创作水平,展示山东女子学院风采,更好地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1、会员主要为山东女子学院职工。凡热爱摄影活动,支持协会摄影工作的发展,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职工均可参加。

2、协会在每年9月集中开展吸收新会员工作,有意参加人员可报名参加。

3、会员连续两次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连续两次不交作品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且不再吸收入会。

第五条 协会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1. 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 可以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

2. 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

3. 在活动中服从集体的安排。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重大决策由会长负责。第一届会长为王娅,副会长为朱海琳,秘书长为王冬。

第八条 会长代表整个协会对校工会负责,围绕学校要求开展工作,在活动中维护学校声誉,对本协会的具体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第九条 秘书长负责协会活动的统筹安排并负责处理协会与校工会及其它团体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新会长由上届会长提名,候选人应是本协会积极会员,入会时间超过一年,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到任。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工会支持和自筹资金,经费用于协会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经费单笔支出超过400元以上应得到三分之二会员的同意,单笔100元以上的支出应得到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年初会长向工会提交当年的活动计划及预算,年底提交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章程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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