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展现中华女性贤淑、典雅的性情与气质,突出山东女子学院独特的女性文化,特创办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旗袍协会,并制定《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旗袍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属兴趣爱好型协会,是由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弘扬旗袍文化,广泛联谊旗袍爱好者,共同推广传统服饰,并以旗袍为载体,组织广大女性同胞学习女性礼仪,修炼女性气质,提升女性道德修养,为广大女性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与指导。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以“旗袍修身、善美修心”为宗旨,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互助精神”为己任,融入新思路、新理念和新模式,不断探索和实践,同时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
(二)传播真善美的观念和文化,表达对祖国的热爱;
(三)突出山东女子学院独特的女性文化,表达女性美,弘扬女性美。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参加协会活动,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协会负责人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旗袍协会的权利;
(二)有参加旗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监督旗袍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向旗袍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旗袍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旗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旗袍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维护旗袍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上交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旗袍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四)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旗袍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会员大会决定(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才能当选),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对旗袍协会给予一定数量的基本经费支持。旗袍协会会员受校工会选派,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其经费由校工会负责。旗袍协会提出方案并经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内开展全校性比赛活动的,校工会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二)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校工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需要专人管理,收支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每个年度向会员公布并在年检时向校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山东女子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旗袍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