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复核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校内部门和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复核,是指我校教职工对学校及校内部门和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第三条 对复核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复核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专门受理复核。复核委员会成员7—9人,成员包括校领导、纪监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工会、法律办公室、复核申请人所在院(部)负责人及一名教师代表组成。
复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3名,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复核委员会成员及人数,由主任根据每次会议实际需要确定。
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设秘书1名,由工会科员担任。
第五条 复核委员会决议一般采用投票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由主任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决定,决议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条 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复核,先行核查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决定受理的复核事件及时提请复核委员会讨论。
第三章 复核和处理
第七条 复核方法和步骤
(一)写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复核人基本情况;
2.复核请求;
3.复核事实与理由;
4.提出复核的时间;
5.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复核委员会递交复核申请书。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复核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等。
第八条 复核处理
(一)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查复核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复核委员会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处理决定,并制作复核处理决定书。
对于复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补充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在收到补充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1.经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2.对受理的复核事件应当分别情况做出决定: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复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或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复核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证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材料。
第九条 作出复核处理决定之前,复核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复核申请人在自动撤回复核申请或者接到复核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复核申请人依法进行申请,不得对复核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复核申请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请,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复核申请人向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自受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核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复核申请人的申请,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三条 如果受理复核的人员是与复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复核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原处理单位或部门应配合复核委员会的工作,违反本章程规定,不提交处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复核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复核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复核申请人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校复核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
2.校复核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一)
3.校复核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二)
4.校复核委员会处理决定书
附件1
校复核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
复不字〔 〕第 号
:
关于 的复核申请书,校复核委员会已收悉。经审查,
根据《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章程》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2
校复核处理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一)
复受字〔 〕第 号
:
关于 的复核申请书,校复核处理委员会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章程》第 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此件发复核申请人)
附件3
校复核处理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二)
复受字〔 〕第 号
:
不服你部门(单位)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决定,向校复核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请。本委已决定受理。现将申请书副本发给你们,请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本委提交当初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特此通知 。
年 月 日
附:复核申请书副本一份
(此件发原处理部门或单位)
附件4
校复核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
复决字〔 〕第 号
复核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单位 。
被申请复核部门(单位) ,负责人 ,职务 。
申请人不服 (部门或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决定,向校复核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请。现经查明: 。
本委认为:
。
根据《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章程》规定,本委认定
。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原处理单位、校复核处理委员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