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9-14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切实保证提案工作质量,及时有效的进行提案处理工作,特制定《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向教代会提交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我校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组织征集提案。

2、对提案审查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

3、检查督促提案办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积极推动提案的落实。

4、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工作。

5、向教代会作提案征集审查报告和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6、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形成提案前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分析,有具体建议,书写工整。

第七条  代表提出提案,须有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先交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

第八条  提案内容

1、凡属我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I) 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 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园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 涉及绝大多数师生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方案。

(4) 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提案:

(1) 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

(2) 学校职权范围之外外的;

(3) 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

(4)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5)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

6)所提问题含糊,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3、不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并说明理由,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九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须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绘制的提案表格上书写(不能用铅笔),允许附页。

    3、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依据;

    (3)具体建议,即解决问题的建议。

    4、提案书写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笔签名。

    第十条  提案时间

     1、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起止期限。提案征集起始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周,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提案与审查提案。

     2、提案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1、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安排提案征集工作,发放征集提案表。

    2、收集提案表,并进行规范性审核。具体审核内容:

    (1) 是否一事一案;

    (2) 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3) 附议人数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4) 提案是否有“提案题目”、“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

    (5) 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提案整理

    1、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写。

 2、对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作初步审查,进行整理分类。

第五章  提案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确定。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程序

   1、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1) 听取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报告。

(2) 审查、归类、整理提案。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号;内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为一案,给予一个提案号。

 2、汇总立案提案,草拟《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3、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审查情况。

    4、向教代会作《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5、签署“提案审查意见”,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送主管校领导批复,交提案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章  提案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须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制定提案办理方案,努力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当前不能落实的,要列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在短时期内不能落实的,要作出书面解释。

    2、提案办理工作由承办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可指定办理人员,具体抓落实。遵守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提案,须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提案。

    3、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措施。

    4、提案立案3个月内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己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做到案案有落实、案案有交待。

    5、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抓紧办理。

    6、提案立案10个月内承办部门和单位须办结提案,形成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送校主管领导审签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向主提案人反馈。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和提案人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并对提案及其办理情况进行归档。

第七章  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随时可以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包括教代会代表提案未能立案的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遵照第六章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办理提案和意见、建议认真负责、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推诿拖拉的单位给予批评,限期改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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