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教职工代表在所在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2/3及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参选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及严重失职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
持大会。
(一)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相关党群部门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部分教师代表;
(二)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届内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三)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处理,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院、部门或者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单位(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一)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代表担任;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及每次会议召开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期间配合大会秘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交办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