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住院探视和丧事安抚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9-19 点击数:

 

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生力军和宝贵财富。为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理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住院探视规定

(一)教职工患病住院,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去医院探视慰问,工会和所在部门领导一同前往。

(二)教职工患病住院时,各工会分会要及时将情况告知工会。

(三)购买慰问品300元左右,费用从工会福利费中支出。

(四)由职工所在部门购买慰问品的,探视后一周内持正式票据,由二人以上(工会分会主席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慰问探视的教职工姓名,工会主席签字后报销。

二、教职工丧事安抚规定

(一)学校对去世的教职工,给予每人500元的安抚金。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系指教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安抚金。

(三)教职工丧事安抚金从工会福利费中支出。

(四)安抚金由职工所在部门填表、负责人签字,工会主席签字后报销。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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