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 通 知

作者: 时间:2019-04-12 点击数:

各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

通过,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女子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同时适用于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

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加强学

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

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

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

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

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

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

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

要事项;

(四)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评议内

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组织

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

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次(届)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

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

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度,未获得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在广泛征求

意见进行修改后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

政工联席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

会会议等其他方式审议通过;未经审议或经审议未能通过的不得

实施。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

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

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

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

数 25%左右。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由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

总数的 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

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

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教代会代

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

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增

选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

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

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

再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

取消其教代会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教代会代表资格。

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四)学校新任领导或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增选的,由学校教

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认可,可酌情增加名额。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

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做好调

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

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

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

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

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

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

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

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

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

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

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

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

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包括学校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

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组织开

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专门工作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工作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其成员由 13-15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主任由分

管校领导兼任。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

持召开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

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选举单位组成

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

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

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

程序及时递补。

第三十条 教代会换届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

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教代会换届的各项筹备

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

构。

第三十二条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

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

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

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组的活动,主

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

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

工作组在会前 1 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

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 3 人及以上代表提出,

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工作组和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

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

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已立案的提案经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

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

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

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

换届,会前应向山东省教育工会报告,会后应向山东省教育工会

备案。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层单位可根据条件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办学指

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

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

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

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劳务酬金和奖金分配办法及

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以全体教职工大会形式建立制度,

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

重大问题或 1/3 以上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会议的召开办法,可参照本实

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女子学院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鲁女院党字〔2013〕12 号)同时废

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

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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