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工会
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知识答卷活动的通知
各工会分会、妇委会分会:
根据上级工会部署,经领导同意工会决定在我院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此规定知识答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以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同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
二、活动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22日为学习阶段,10月23至10月25日为答卷阶段;10月26日下午4:00前将答题卡和活动总结报学院工会。
三、相关要求
1、各分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动员组织广大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此活动真正起到学习宣传、扩大影响的作用。
2、各分会要积极动员组织女教职工认真学习《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强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维权意识,在普遍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组织好答卷。
3、凡我院正式女职工均应参与答卡,填卡用黑色签字笔,按要求填涂。学习文件和知识答卷试题印制数量根据各分会需要自备。
联系人:郑欣;电话:0531-86526029
山东女子学院工会、妇委会
2012年10月10日
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附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知识答卷试题
答卷说明:
答卷共设50个题目,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黑色笔将答题卡中的“○”涂成实心“●”。答题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颁布施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中华全国总工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正式颁布施行。
A、2012年4月18日 B、2012年4月28日
C、2012年5月1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
A、16 B、19 C、20
4、附录中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项。
A、16 B、10 C、4
5、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不适 B、妇科疾病 C、生理特点
6、女职工是()的统称。
A、女工人 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7、女职工是指()。
A、从事一定经济和社会活动,以工资形式获得收入的女性脑力劳动者 B、从事一定经济和社会活动,以工资形式获得收入的女性体力劳动者 C、从事一定经济和社会活动,以工资形式获得收入的女性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
8、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
A、劳动保护 B、保险待遇 C、生活保护
9、国家对女职工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
A、劳动权益 B、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C、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A、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B、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11、()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A、政府 B、用人单位 C、工会
12、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
A、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C、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1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怀孕、生育 B、哺乳 C、怀孕、生育、哺乳
14、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口头或书面
1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A、女职工 B、经济社会发展 C、相关法律法规
16、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A、福利待遇 B、奖金 C、工资
1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C、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8、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医疗机构的证明 B、职工的申请 C、工会的证明
19、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5 B、6 C、7
20、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时间从事的劳动
A、21点至次日6点 B、22点至次日6点 C、23点至次日8点
2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劳动时间。
A、不计入 B、部分计入 C、计入
22、女职工生育享受()天的产假。
A、56 B、90 C、98
2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A、30,5 B、90,14 C、60,7
24、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A、10,10 B、15,15 C、30,30
2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
A、10,15 B、10,20 C、15,42
26、生育保险实施按()原则。
A、行业 B、属地 C、区域
2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A、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B、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A、职工个人承担 B、用人单位支付 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29、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3个月 B、6个月 C、1周岁
3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小时哺乳时间。
A、2,1 B、1,1 C、1,0.5
3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1年。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个月。
A、12 B、6 C、3
32、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A、半年 B、2年 C、每年
3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
A、生育子女 B、工伤 C、失业
34、生育保险费由()缴纳。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
35、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A、生育医疗费用 B、生育津贴 C、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6、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A、预防 B、制止 C、预防和制止
3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A、矿山井下作业 B、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C、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四级的作业
38、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A、第二级 B、第三级 C、第四级
39、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A、经期 B、孕期 C、哺乳期
40、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
A、经期 B、孕期 C、哺乳期
4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抗癌药物、已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A、经期 B、孕期 C、哺乳期
4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A、经期 B、孕期 C、哺乳期
4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
A、经期 B、孕期 C、哺乳期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
A、监督 B、检查 C、监督检查
4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提起诉讼。
A、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院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46、()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A、党委、行政 B、工会、妇女组织 C、行政、妇女组织
4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4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4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A、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5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答卷答题卡
姓 名: 所在县市区(局委行办、直属企事业、市直机关)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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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 A B C
| A B C
| A B C
|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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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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