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旗袍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6-10-1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展现中华女性贤淑、典雅的性情与气质,突出山东女子学院独特的女性文化,特创办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旗袍协会,并制定《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旗袍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属兴趣爱好型协会,是由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弘扬旗袍文化,广泛联谊旗袍爱好者,共同推广传统服饰,并以旗袍为载体,组织广大女性同胞学习女性礼仪,修炼女性气质,提升女性道德修养,为广大女性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与指导。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以“旗袍修身、善美修心”为宗旨,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互助精神”为己任,融入新思路、新理念和新模式,不断探索和实践,同时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

(二)传播真善美的观念和文化,表达对祖国的热爱;

(三)突出山东女子学院独特的女性文化,表达女性美,弘扬女性美。

第三章   

第六条 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参加协会活动,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协会负责人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旗袍协会的权利;

(二)有参加旗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监督旗袍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向旗袍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旗袍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旗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旗袍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维护旗袍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上交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旗袍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四)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旗袍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会员大会决定(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才能当选),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对旗袍协会给予一定数量的基本经费支持。旗袍协会会员受校工会选派,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其经费由校工会负责。旗袍协会提出方案并经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内开展全校性比赛活动的,校工会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二)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校工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需要专人管理,收支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每个年度向会员公布并在年检时向校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山东女子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旗袍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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