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9-1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妇委会是全校妇女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校妇女委员会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与其他群众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学校的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妇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二)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三)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三章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妇女委员会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各级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  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人数较多时,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妇女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批准。

第四章   

第十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学校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校行政拨款,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三)妇委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妇女的教育、培训、宣传、表彰和文体活动等。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报告工作制度。妇委会须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妇女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妇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上级妇委会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妇委会要经常召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六条  联系妇女群众制度。妇委会委员要分工联系基层妇女组织,关心基层妇女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反映、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山东女子学院妇女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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